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如实反映经济现实和实际情况)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常见的情形有:
▲商品已出售,企业为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暂时保留商品法定所有权(该权利不影响客户对商品控制权),在满足收入其他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以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售后回购(回购价格固定或可确定)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中控制和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判断
▲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将取得金额作为借款处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母公司编制)
▲将发行的附有强制付息义务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
▲将企业未持有权益但能够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贷款
▲承租人将租入固定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将持股比例较低但是能实质上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