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含哪些内容?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三、税前扣除的标准说明
1.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即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60%、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