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也被称为“民告官”,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主要的司法救济途径。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矛盾激增,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然而许多人对行政诉讼持抵触态度,主要原因在于误解其可能存在私下里勾结,以及认为即便提起诉讼依然难以胜诉。实际上,上述观点多为误解。
那么,究竟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诉讼呢?(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一、行政处罚事项。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仅是口头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呢?例如,在拆除违章建筑前,常会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在此期间,同样允许提出行政诉讼,因为处罚与教育并重。
二、行政强制事项。如查封设施、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意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除行政法律规定外,民法中也有类似豁免情形,即自助行为。当我们遭受财产损失时,寻求相关部门协助可能来不及,此时可先行对对方财物作暂扣。
三、行政许可事项。例如,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相应执照,实际上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反之,倘若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则会损害不特定人的利益。例如,一楼开设烧烤店,加上店主不愿开启清洁设备,油烟势必严重影响二楼以上住户的健康环境。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事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人以为自家房屋为国有土地,却按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对信息公开的请求答复也心存不满,体现出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认识的差异。然而,通常来说,应先申请复议再行诉讼。
五、征收征用事项。征收与征用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需支付补偿,然而现阶段,所有征收征用均应予以适当的补偿。最为常见的征收即房屋征收,也称拆迁,倘若对拆迁政策不认可或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皆可行使诉讼权。
六、行政履职事项。行政履职请求通常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构未能尽到人身财产保护责任,向相关部门主张履行相应职责。然而实际上,诸多部门并非职能部门,而是转办或交办部门,若这些部门未能及时转交或交办,亦可能构成不依法履职,例如民政部门接到求助申请后,未尽速向相关部门转交。
七、土地经营权受损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涉村集体组织与承包人之间的矛盾,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若涉及政府部门干扰合同,则属于行政侵权行为。
八、无法公平竞争事项。最常见的是政府招标投标环节,若相关行政机构限制或排斥竞争,实质上构成了对市场竞争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九、“三乱”事项。“三乱”系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目前已极为罕见。
十、民政帮扶事项。涵盖抚恤金、低保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抚恤金涵盖政府支付的抚恤金及企业所发的抚恤金,涉及前者权益受损情况,可发起行政诉讼;对于后者,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解决;低保在农村地区颇为普遍,然而部分民众一旦享受低保便拒绝放弃,实际上对他人权益构成了侵害。
十一、行政协议事项。最常见的行政协议包括征收补偿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鉴于行政协议具有公共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目的在于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
十二、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事项。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涵盖生命健康权、专利权、名誉权、荣誉权,乃至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法定权益,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回归一下,很多人不愿意提起行政诉讼的缘由是认为胜诉是不可能的事,但根据知乎上的数据,早些年我国的行政案件,原告的胜诉率大约在23%~27%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