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相应保密措施”的具体内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公司内部某项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谓“公开渠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B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C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D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E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里特别要提醒一点,有些高新技术公司,在做一项新技术评审或者在做政府项目补助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标注商业秘密保护等级以及要求与会人员作出相应的保密承诺。
2、什么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0条中解释为“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因此在法院的诉讼举证也好,还是在公司内部制定商业秘密范围也好,一定要认真把握这两点,一点是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点就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什么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