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常听到的法律词汇
即原告撤回起诉
但很多人并不了解
什么是“按撤诉处理”
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款项3万余元。当天,法院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你应当交纳诉讼费30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诉讼处理。”
但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后,A公司却始终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所依据的法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除此之外
还有什么情况
会按撤诉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作为原告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法条 ↓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当我们去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定要按时查收法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传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