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不仅违反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土地相关罪名主要包括三个:
一是《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是《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是《刑法》第410条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410条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而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不禁产生一个疑问,该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数量较大”以及“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发布一个司法解释,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就对342条中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在实践中,非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及以租代征。
以未批先占为例,未批先占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
国家对耕地等农用地实施保护,如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由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批准,并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基于对农用地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地。
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非法占地行为,谨记占用农用地建设需要相关的行政许可,以防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