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劳动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员工须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服务期内员工离职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单位违约金。
若是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吗?
2006年8月杨某进入某工程公司工作,与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至2015年9月。
2014年8月,公司与杨某签订《服务器协议书》,服务期限至2016年9月7日止。
协议约定杨某在服务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杨强应向公司支付7500元违约金。
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规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分配、不服从工作调动或指挥、拒聘,经教育不改的,属较重违纪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 “较重违纪行为在年度内达两次的即为严重违纪行为”。
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杨某两次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
2015年3月10日,公司以杨某年度内两次较重违纪已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根据其《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
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125.6元。
公司同时向劳动仲裁提出反申请,要求杨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7500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杨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550元,对公司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岗位聘用书》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是公司某工程项目部主管工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公司先后两次调杨某去异地项目部工作,其行为应视为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杨某未按其要求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应视其不予同意。
公司据此认定杨某不服从其工作调动,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较重违纪行为,适用不当。
公司以其 “较重违纪行为在年度内达两次的即为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认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事实不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公司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情形,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单位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员工可以拒绝,不应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纪行为。
同时可见,在服务期内,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单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支持。